问律师 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1,广东民事律师在线咨询、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名下明确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等其他财产线索,只有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足够的财产线索时,才能有选择的要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申请人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2、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多少财产,就需要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广东民事律师在线咨询、房屋等,具体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广东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打官司诉讼财产保全,就找张承忠律师处理。广东民事律师在线咨询
问律师 二、欠款“道不明”,应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之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罗湖律师电话深圳找房产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
一、离婚诉讼费是多少 问律师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一、离婚诉前调解的程序 问律师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深圳找专业大额经济纠纷案件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婚前一方按揭房婚后双方还贷离婚怎么分 依据现行法理和现有的法律而言,婚前一方按揭购置房产,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离婚时房屋该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应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种情形: 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购置的房屋,并与婚前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将该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的,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有益、处分的物权权利,当然,因购置该房屋而办理的银行按揭同样属于其个人债务。 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九条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作为物权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婚前夫妻任何一方自按揭购置的房屋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起,已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 张承忠律师专业于个人顾问事务的咨询和处理。罗湖刑事律师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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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问律师 1、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具有人身与财产方面的双重性,离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等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效力上应适用的法律 因离婚协议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因而在适用法律上,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可以补充适用。 广东民事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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