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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明伦律师事务所供应

上传时间:2021-12-19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吴中区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起诉和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吴中区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吴中区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吴中区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已经暴露出缺陷和不足。吴中区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个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了,还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但是能被取保候审是个好的现象,一般取保候审出来,判缓刑几率较大。两者的条件有一些相近,都适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或者其他有利因素如未成年人可能争取缓刑。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又无法补充侦查到充分证据,将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会坐牢,当然也不会产生前科等不良记录。即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到了充分证据,需要继续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可以寻求律师帮助,通过有效辩护,与受害方积极协商,取得谅解的,嫌疑人被判处缓刑的机率是非常高的,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处实际刑罚,就达到不再进监狱服刑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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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保释是被逮捕人或者被羁押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它蕴含着权利保护价值,诉讼经济价值以及诉讼效益价值;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强制措施而非被羁押或被逮捕对象的权利,其理论基础究其实质仍然是有罪推定,它体现了重权力轻权利,重人治轻法治,重集权轻分权,重集体轻个体,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主义诉讼观.在我国即将再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肃清国家主义的诉讼观,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明确取保候审的权利性质。

作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取保候审制度则是重点与关键。 受我国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与制度设置上偏颇理解的影响,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规定本身即存在着一些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之其在具体的适用和运行上出现的负面因素,取保候审制度在理论基础,立法与实践中都已凸显出一些不尽理想,亟待解决的问题。立足于对刑事诉讼立法修改,强制措施制度立法完善的整体把握,客观地审视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实际运用,对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修改与完善中整个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重新构建与完善,对于在刑事诉讼审前阶段追求打击犯罪,保障权利的正当性理念与目的的实现有着直接与现实的影响。完善取保候审决策程序。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可以借鉴西方的保释制度,健全,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吴中区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吴中区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就是向办案机关缴纳一定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将被羁押人员暂时解除羁押状态,等候后续审查和审理。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申请进行取保候审。那取保候审是否会有案底呢?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如果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至法院,或者法院判决无罪,那么就意味着不会留有案底。二、案件不出现上述的三种情况,那么法院就会判决被告人有罪,你的行为构成犯罪,自然就会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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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二字出自《孟子·滕文公上》,“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意有讲学论道、传播文化与学术研究之义。


明伦律师事务所(Bright & Young Law Firm,下称“明伦所”)是一家经中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综合性、合伙制的大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明伦所一直秉承“海纳百川、合作发展”的办所文化与发展理念,致力于成为相当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的发展,本所已拥有执业律师150余名,合伙人41名,上海总所在上海市1500余家律师事务所中律师规模排名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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